汽车三包责任中消费者和销售者的权利义务


March 24, 2023

作者:刘毅

近日有某电动汽车车主向笔者咨询,说刚提的新车还没有上牌,但是转向助力居然已经失效,问:能否要求汽车厂商(即主机厂)赔偿(最终解决方案见文末)。近期多有消费者合理或者不合理的维权事件,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汽车厂商售后义务的最低要求,即《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汽车“三包”,以下简称“三包规定”)中对于汽车修理、更换、退货(统称“三包”)、补偿,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退一赔三的各种法定情形进行一个易用的梳理。需要强调的是,三包规定只是汽车厂商售后义务的最低要求,且其“鼓励经营者作出严于本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包承诺”。

1. 三包义务的期限

三包规定第18条规定,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2. 修理、更换、退货的法定情形

注1:具体内容规定于《GBT29632-2021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部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见附表一。

注2:同上,见附表二

注3:同上,见附表三

3. 关于退换车的赔偿

发生退换车的情况,销售者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

1)车辆登记费用;

2)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

3)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需要注意,在发生退换货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可能需要向销售者支付费用。如果退换货是由于表格中【总是修不好】的情形导致的,消费者应当向销售者支付车辆使用补偿费(俗称“折旧费”)。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

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

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

4. 关于修理期间的代步车

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时间)的,修理者应当自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补偿。

因此,修车期间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提供代步车,但是5日内的修理,商家可以不提供代步车。

5. 三包责任的免除情形

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经营者对下列质量问题承担的三包责任:

1)消费者购买时已经被书面告知家用汽车产品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瑕疵;

2)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或者三包凭证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而造成的损坏;

3)使用说明书明示不得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仍然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的损坏;

4)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的损坏;

5)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

总而言之,就是消费者已经知情或者损坏是由消费者导致的,销售者三包责任可以免除。但销售者可以选择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也可以与消费者沟通协商双方都能接受的处理方案。

6. 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可以是积极作为,告知虚假情况,也可以是单纯的不作为(沉默),隐瞒真实情况。欺诈行为包括负有告知义务时的不作为。因此,简单的理解是,如果销售者隐瞒或编造的情况会影响消费者是否买车的决定,那么销售者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大概率就会被认定为构成退一赔三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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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还要反复强调的是,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三包规定只是法律对汽车厂商“售后义务”的最低要求。消费者和销售者在发生质量问题后互相理解,良好沟通,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姿势。开篇向笔者咨询的车主在与主机厂售后沟通后,因为转向助力失效不属于三包规定中可以退换车的情况[4],所以双方协商由主机厂免费更换了方向机,并赠送了两条轮胎。如此的解决方式,即方便了消费者,也有助于提升汽车厂商的品牌形象,实为立法之本义在现实生活中的正面体现。

注4: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判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转向失效”是指“由于转向功能或转向助力功能突然失效,使驾驶员无法控制车辆的行驶方向。”


附表

附表一 易损耗零部件种类范围

附表二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

附表三 汽车系统的主要零部件种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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