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强对电子烟产业的监管


2022年03月19日

作者:董皓、戴博文

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内容来看,该《办法》对当下蓬勃发展的电子烟产业将产生深刻影响,从业者们应当尽早咨询对烟草行业富有经验的律师,了解应对新监管措施的方法,以保证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办法》,受规管的“电子烟”的定义包括了“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这一规定在对电子烟进行扩大解释的同时,加强了政府对整个行业的控制。

从事电子烟相关业务的企业应关注《办法》中的以下规定:

1. 电子烟产品必须附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禁止在电子烟产品上使用。

2. 电子烟产品应遵循包装标识和警语的强制性要求。

3. 电子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4. 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只能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

5.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前,烟草批发企业不得批发电子烟产品。

6. 任何从事电子烟产品零售的主体也必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7. 国家烟草专卖局将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器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主体只能通过这个平台从事在线交易,不得通过其他网络渠道销售其产品。

8. 电子烟零售者必须从其所在地的有批发资质的电子烟批发企业处购买电子烟产品。

9. 电子烟零售主体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10. 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11. 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12. 中国允许生产和销售专供出口的电子烟产品,但相关的生产企业和贸易企业应遵守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标准。如果目的地国家没有关于电子烟的法律和产品标准,则适用中国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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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皓系中国和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拥有多年的专业经验,专注于贸易合规、数据隐私和知识产权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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