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销量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认定


2023年04月19日

作者:刘毅、赵婷婷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确定侵犯商标权赔偿数额的重要考虑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计算。

在电商发达的今天,商品销量往往在电商页面公开显示,但因侵权所获利益并未因此成为一道简单的计算题,因为侵权人往往会主张其进行了刷单,实际销量远低于平台显示的销量,从而要求减少赔偿额。

从司法实务来看,侵权人的刷单数据能否在所获利益中扣除,不同的法院目前存在不一致的认定方式。

1. 浙江、上海的部分法院认为刷单数据不应当被纳入计算赔偿额的考虑因素。

范斯公司(VANS.INC)与海宁市依计划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1]

本案中,据电商平台显示,侵权人销售三种侵权商品,销量分别为9,019件、1.6万件和10万+件。侵权人主张其网店显示销量含有大量刷单数据。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扣除了刷单数据,确认上述三款鞋子实际销量分别为19件、3,127件和991件。

本案入选浙江省嘉兴市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入选理由为:尽管经营者通过虚高交易数量获取更高的商业排名、信用度和用户访问量,是一种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应被鼓励和提倡,但不能因此将刷单数据也当然地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进行考虑。知识产权案件赔偿额的确定仍然是需要最大限度还原真实的销量情况。因此,若法院查明相关交易数量系刷单而来,则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予以扣除。对于刷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可以对之进行处罚。

该案被告也确实因为“刷单”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显示,2020年4月至9月期间,海宁市依计划服饰有限公司通过网店后台修改销售价格等方式后让其亲戚、同事等进行虚假购买,对其销售的三款鞋子进行了刷单。总计刷单笔数30笔,刷单数量121,115件,刷单金额112,455.42元。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对其处以人民币8万元的罚款[2]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广州核英商贸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3]

本案中,根据电商平台提供的信息,截至侵权商品下架之日,侵权商品剔除退货及退款后的实际成交量为20,021件,销售金额合计79.4元,其中20,020件为刷单销量。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侵权商品的唯一售出订单为权利人委托公证购买产生,故权利人遭受损失及侵权人所获利润较少。徐汇法院未将刷单数据计入赔偿额的计算,最终依据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判决。

2. 陕西、江苏的部分法院将刷单数据从所获利益中扣除,但将刷单行为作为赔偿额的考虑因素。

张代阳、杭州伦福德底盘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4]

本案中,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查明侵权人自在网络店铺上架被控侵权产品至下架期间,销售实收金额共计3,115.01元,网络店铺商品页面所显示3,920件产品销量中3,899件都通过虚假交易完成。长安法院将刷单数据扣除,不作为计算侵权人因侵权获利的基础。

长安区法院认为,刷单的数据不能作为计算侵权人侵权获利的依据,但认可了权利人据此提出侵权人低价销售侵权产品并通过刷单吸引用户的方法对其正品售价和销量造成侵害的主张,符合商标法理论的价格侵蚀原理,故将刷单行为纳入判赔金额酌情考虑范围。

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苏州长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5]

本案中,电商平台显示侵权人销售侵权商品15万+件,根据电商平台调取的后台数据,总交易量为172,274件,其中实际成交196件。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实际销售数额时,仅认定实际成交数量。

苏州中院认为,侵权人通过虚构交易数量将其侵权产品包装成热销产品,此种通过虚构交易订单夸大商品销量的行为明显违背商业道德,且客观上加大了侵权商品被搜索、关注的概率,进而扩大了侵权行为对权利人权益的损害。故对于侵权人通过刷单等方式虚构交易量的行为,虽不能以刷单所得数据作为认定侵权产品实际销售数额的依据,但对刷单等不诚信行为,应当作为其侵权行为恶劣程度的考量因素,情节严重的可施以惩罚性赔偿。

3. 广东部分法院在计算侵权所获利益时,不将刷单数据扣除,认为侵权人应当承担刷单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

HDMI许可管理公司与深圳鑫大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6]

本案中,根据电商平台调取的后台数据,侵权产品成功交易数量为21,210件,销售金额为162.9862万元。侵权人提出刷单合计商品数量为19,637件,销售金额为135,0827.01元,主张应在计算侵权获利时予以扣除。对于侵权人的刷单数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予扣除。

深圳中院认为,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电商卖家为在相关产品的销售量卖家排名中获得有利的竞争地位,或者为了提高卖家信誉,或者为了在消费者浏览商品网页时给予商品销量庞大的错觉,以不正当的手段进行虚假交易,从而吸引消费者购买增加商品销量。刷单行为构成虚假交易,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又以不正当的手段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其他市场经营者的竞争利益,违反了《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亦即侵权人在销售侵权商品时借由刷单博取好评、赚取流量,在计算侵权获利时却扣除刷单数据、降低侵权获利,岂不是因为违法行为双重获利?据此,法院在计算侵权获利时刷单数据不予扣除,侵权人理应自行承担其虚假交易的违法后果,理应对其不诚信经营行为付出相应代价。

可见,关于刷单数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影响,各地法院观点仍有分歧。侵权人对侵权商品的刷单会使侵权人的网店搜索排名靠前,搜索排名靠前反过来又能带来更多交易机会,获得了竞争优势。在赔偿数额的计算中,如果不将刷单数据作为综合考虑赔偿数额的因素,无异于放任侵权人因不法行为获利。但在赔偿数额中如何认定刷单数据,仍待司法解释予以统一。

[1]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六

[2] 海市监处罚〔2022〕637号

[3] (2023)沪0104民初1573号

[4](2022)陕0116知民初126号

[5](2019)苏05知初1125号

[6] (2021)粤03民终36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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